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的邮件直投到户服务。对已纳入城市化地区的农村,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件直投到户服务。
对不具备直投到户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当设置村邮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利用农村现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房屋、场所,落实村邮站用房。
村邮站服务人员配置以及所需费用,由村民委员会会同邮政企业商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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