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邮政营业场所设置、邮政服务时限和邮件投递等事项,制定本市邮政普遍服务规范,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邮政企业应当遵守本市邮政普遍服务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