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完善有关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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