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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