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快递服务标准和企业的服务承诺。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形式的快递服务合同,并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显著位置,注明快递企业赔偿责任等涉及用户权益的内容。
本市鼓励快递企业使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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