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通过专门的培训机构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和法制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为快递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服务,并制定快递从业人员自律惩戒制度。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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