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现有邮政营业场所无法满足用户用邮需求且暂时无法增设的,邮政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邮政便民服务站(亭)或者自助邮政服务设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便民服务站(亭)或者自助邮政服务设施的设置予以支持。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便民服务站(亭)或者自助邮政服务设施的设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