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既有住宅建筑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