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一条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并确定相关数据管理和使用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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