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超限高层等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单位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发展改革和规划资源等部门提出强震动监测设施布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布点方案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新建建设工程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予以明确。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置情况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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