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或者区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重大建设工程,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重大建设工程,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