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防震减灾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市和区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防震减灾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市和区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