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和区地震、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