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对防震减灾的重大决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协调,对防震减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的组织编制、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民政、公安、卫生、消防、民防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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