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支持地震监测预报等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