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