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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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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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