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遵守有关进货、销售记录及其保存期限要求,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等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