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或者超出准许生产的品种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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