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