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