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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