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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