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发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