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