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