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