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十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十条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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