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八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八条 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