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