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九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九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