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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