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