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省市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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