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