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就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