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