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