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