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管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