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市场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