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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