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