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生产本市禁止生产的其他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