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12-31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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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设...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七条 本市下列建设工程中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 第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施工单位自行... 第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所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 监理单... 第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建设行政管...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四条 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五条 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六条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 第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生产、销售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其... 第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八条 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 第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九条 市建委应当对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 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 市建委应当及...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下列建设工程中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 第十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所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 第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市建委或者区...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优先选用推广应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并按照其配套应用的技... 第十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手续;... 第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本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建设工...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优先选用推广应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并按照其配套应用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材办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 申请新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获得下列证书的,市建材办应当直接发给生产单位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申领本...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生产本市禁止生产的其他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行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施工现场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 第三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其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