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