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