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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