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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