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获得下列证书的,市建材办应当直接发给生产单位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一)获得本市新产品鉴定证书的;
(二)获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的;
(三)获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依靠经认定的技术、设备生产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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