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申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